所谓“城市国家”或“城邦国家”,就是以一个城市为中心,包括周围不大的部分农村所构成的独立“城邦共同体”。每个城邦“自给自足”,各个城邦之间互为独立,互不统属。然而,由于城邦需要指定一部分人持续性地处理共同体的公共事务,于是开始出现了主权者和被治者两种不同的阶级或者阶层。在主权者和被治者权利分配时,就产生了一种具有政治意义的概念,特指能够享受主权的一类人,而这类人的父母必须是一直生活在城邦中的人。因此,“属于城邦的人”——公民就此产生了。城邦的公共生活,包括政治生活、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等,为“城邦的人”所专属。离开城邦,公民可能沦为奴隶,就不再享有城邦生活权利。
这种公民的特殊身份,是部落社会向城邦社会演进过程中,部落成员保留的一种历史特权。城邦形成之前,部落成员间的血缘纽带被视为一种神圣连接,自视为一个“自然”(合法性)的整体,血缘部落与外人之间的界限极端严苛。这种“自然”共同体,在其后希腊人的观念中,又被相应的宗教信仰和宗教生活进一步强化。各个部落有自己崇奉的神,有自己的神坛、圣火和祭司,其“神圣之地”和所有聚会、部落节日,只有本部落的人才能进入和参加。部落的神绝对排斥外人的祭享,甚至窥视,有着非常严格的禁忌。这一切都在部落成员与外人之间形成了坚深的鸿沟,同时在客观上促使部落成员产生出强烈的归属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