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表面上看,前者的兼并方案遭到司法部反对,所以没有成功,而实际上,后者的兼并方案也是遭到司法部反对的,最终又怎么成功了呢?更关键的因素是后者的出价高。由于被兼并公司能找到出价更高的兼并者,所以前者注定要让位给后者的。
格雷厄姆一直持这样一种观点:对于股票销售或清算来说,只要以低于现在股价75%的价格买入股票,就几乎没有真正的投资风险。反过来说,投资者如果以现在的价格买入这只股票,如果购买价低于将来该公司被兼并时股价的75%,几乎同样不存在真正的投资风险。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,只不过是往前看还是往后看罢了。
具体到这个案例来说,即使福特公司的这个兼并方案仍然最终被反托拉斯行动所阻止,出现第三个兼并者也是完全可能的。
因为在这种兼并关系中,兼并方和被兼并方完全是非竞争关系,最终总有办法会避开司法攻击而得以实施。即使这种兼并方案麻烦多多,投资者也能从中获得额外收益。
正如华尔街上的一句传统格言所说:“决不买进一场诉讼。”意思是说,如果兼并方案遭到司法部反对而引起法律纠纷,这时候投资者尤其是那些投机者会纷纷抛出股票,从而使得股价大大低于实际价值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