运输合同的终止,不影响履行合同中发生违约责任事项的处理。
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,允许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:一、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变更或取消;二、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;三、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、停产、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;四、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,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;五、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,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。
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(包括文书、电报或变更计划表等),并应在货物发送前,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。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。
第十七条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,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:一、货物发运前,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,可以解除运输合同。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,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,并付给托运人已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;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,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用;